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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1618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秀香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张秀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张秀香,女,1946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北周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4461029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商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秀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香在银行的人民币存款80827.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宋春瑜

审判员  贾武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