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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31号

刘某与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331号

原告:刘某,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郗某,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亮(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