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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328-1号

祝清来与田作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1-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祝清来;田作民;田恒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328-1号申请执行人祝清来。被执行人田作民。被执行人田恒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案款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振良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