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328-1号申请执行人祝清来。被执行人田作民。被执行人田恒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案款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振良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