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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执字第269号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庆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庆辛,王亚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本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庆辛,男,满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王亚芳,女,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经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皇(2015)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具体行为所确立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皇(2015)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张瑞忠

审判员  刘凤国

审判员  冯丽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