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突行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德江,局长。被申请人突泉县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晓鹏,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突泉县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突国土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一案,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突国土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杨晓军
审判员 侯琳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乌云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