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00691号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王某1,女,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系屏边县人民医院财务人员,住屏边县。被告王某2,女,1965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屏边县。被告王某3,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系蒙自市人事局公务员,住蒙自市。被告王某4,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系屏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住蒙自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翟秀珍(系王某4的妻子),女,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

审判员  张勇联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琰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