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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二初字第52号

易门龙泉利民钢模租赁部与卢鄂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易门龙泉利民钢模租赁部;卢鄂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易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易门龙泉利民钢模租赁部,经营场所: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东环路**。经营者:赵春,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易门县。 被告卢鄂东,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门龙泉利民钢模租赁部诉被告卢鄂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门龙泉利民钢模租赁部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门龙泉利民钢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门龙泉利民钢模租赁部(经营者赵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易门龙泉利民钢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乐应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天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