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杨素月,女,汉族,生于1965年01月07日,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大理州宾川县。被执行人文秋香,女,汉族,生于1970年04月15日,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被执行人宋庆江,男,汉族,生于1967年09月17日,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杨素月申请执行文秋香、宋庆江买卖合同纠纷(2014)元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文秋香、宋庆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杨映华
审判员 :杨金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光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