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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25号

孙存凤与刘广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3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存凤,刘广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孙存凤,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刘广泉,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凤诉被告刘广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存凤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存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存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存凤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