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孙存凤,农民,住昌黎县。被告刘广泉,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存凤诉被告刘广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存凤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存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存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存凤负担。
审判员 顾永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