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7688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3号楼1-1。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琴。被告刘蜀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蜀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