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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14号

王家根与张汝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根,张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1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根,农民。

被执行人:张汝良,农民。王家根申请执行张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刘世毅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马可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