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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2391号

荆炳道、荆某等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荆炳道;荆某;赵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2391号原告荆炳道,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东昌府区。原告荆某,男,200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赵某,身份情况同原告赵某。原告赵某,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聊堂路名人苑1号楼。负责人牛建军。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因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证据已经无法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炳道、荆某、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蒋国强

人民陪审员  于秀霞

人民陪审员  付 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国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