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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1号

周著乐与周康康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著乐,周康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031号

原告:周著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周康康,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登记原告周著乐与被告周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因周康康以未借款为由拒绝偿还,2015年5月27日,周著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著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著乐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邱养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