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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54号

王金龙与辛建勇、张志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金龙,辛建勇,张志泉,腾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54号

原告:王金龙。

被告:辛建勇。

被告:张志泉。

被告:腾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辛建勇、张志泉、腾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