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54号
原告:王金龙。
被告:辛建勇。
被告:张志泉。
被告:腾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辛建勇、张志泉、腾亚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