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江民初字第390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农光深,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代理人农杰,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桂光,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李育文,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卢妹妹,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李某2,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李某1,女,200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系李某1母亲。 上述四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恒忠,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毓湘,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被告)覃其伟,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委托代理人黄小海,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1号北部湾保险大夏。 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农光深与反诉被告李育文、卢妹妹、李某2、李某1、覃其伟和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反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农光深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2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1元,由反诉原告农光深承担。
审 判 长 罗爱彬
代理
审判员 温凤娥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