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76号

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邱成。委托代理人冯燕燕。被告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诗妤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的《客房杂件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所在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