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友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徐威,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原告边金龙,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1号商服楼。负责人任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权,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威与被告何边金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威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威负担。
审 判 长 王月华
审 判 长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许桂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