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小字第00032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告张录芳,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吕蕊,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吕绍义,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录芳、吕蕊、吕绍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保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