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4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善波与被执行人张宁、赵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宁、赵京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京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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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善波与张宁、赵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1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4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善波与被执行人张宁、赵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宁、赵京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京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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