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79号 原告温刚,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武能,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钟明霞,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现住玉州区。 被告刘汉德,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州区。(系被告钟明霞的丈夫) 被告黎家清,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刘宽,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州区。 原告温刚与被告钟明霞、刘汉德、黎家清、刘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与被告钟明霞、黎家清、刘宽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放弃对被告刘汉德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汉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刚撤回对被告刘汉德的起诉。
审 判 长 苏东良
代理
审判员 梁 波
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