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405号
原告:王玉香,女,汉族,1964年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胡贤武,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忠徽,女,汉族,1968年生,个体户,住马鞍山市。
被告:芮来红,女,汉族,1980年生,个体户,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香诉被告汤忠徽、芮来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玉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香负担。
审判员 罗美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