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95-1号
原告:崔兴军,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淮南市宇凡净水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陶丽梅。
被告:陶蕾,女,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方忠华,男,195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兴军与被告淮南市宇凡净水厂、陶蕾、方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兴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宇凡净水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兴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宇凡净水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兴军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宇凡净水厂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金花
审 判 员 岳文莲
人民陪审员 宫元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