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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92号

于胜文与夏佩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胜文;夏佩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于胜文。委托代理人高树升,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佩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胜文与被告夏佩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胜文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胜文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伟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