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11号原告夏太红,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杜兵,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富侨保健凤鸣山店(业主唐斌,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7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太红与被告沙坪坝区富侨保健凤鸣山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太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太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龙云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