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郁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郁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少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郁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
审判员 路骊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