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范彪,男,1982年4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县。被执行人虞祖昌,男,1974年4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县。申请执行人范彪与被执行人虞祖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虞祖昌一直未履行偿付义务,申请人范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虞祖昌长期外出不归无法查找,经征得申请人范彪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1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绍湘
审判员 马存福
审判员 陈耀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