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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01-1号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向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向伟;河间市娄堤屯良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军,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王向伟,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河间市娄堤屯良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西九吉乡娄堤屯村。法定代表人徐国占,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向伟、河间市娄堤屯良棉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向伟银行存款元,划拨被执行人河间市娄堤屯良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洪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四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