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609号

武汉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博源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博源泰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60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凯乐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永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博源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巷卓刀泉路特**(凯瑞蓝剑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何亚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博源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北博源泰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博源泰电气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圣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支付货款20万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333元(从2014年12月21日始算至2015年5月27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2900元,以上款项共计21223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博源泰电气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博源泰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22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赵郭文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