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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8号

姚多梅与陈宏、陈永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多梅;陈宏;陈永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8号

原告:姚多梅,女,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宏,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陈永香,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多梅诉被告陈宏、陈永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多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多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多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姚多梅负担。

审 判 员  马金花

代理

审判员  夏兆恒

人民陪审员  马允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