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18号
原告:姚多梅,女,197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宏,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陈永香,女,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多梅诉被告陈宏、陈永香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多梅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多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多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姚多梅负担。
审 判 员 马金花
代理
审判员 夏兆恒
人民陪审员 马允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