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博刑执字第168号罪犯齐艳辉,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蠡县辛兴镇南沙口村。2014年1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3)博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齐艳辉犯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查,罪犯齐艳辉被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术后左侧肢体偏瘫符合2014年12月1日施行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第十条第1款专业技术标准内容,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齐艳辉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