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44号原告颜怀稳,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郭勇,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屈景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怀稳与被告重庆沿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颜怀稳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怀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颜怀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怀稳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冯振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