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李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徐法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 晶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568)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李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徐法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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