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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568号

李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568)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68号原告李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徐法宪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齐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