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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保字第63号

罗来沿与许勒俊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来沿,许勒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63号

申请人:罗来沿,男,1949年12月1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许勒俊,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人,住浙江省余姚市。

申请人罗来沿因与被申请人许勒俊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损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勒俊财产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由担保人罗来洋、谭兆富提供了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福田花园××栋×单元×××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来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勒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罗来洋、谭兆富共同所有的用以担保的坐落于西湖区朝阳中路福田花园××栋×单元×××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第××号)。申请人罗来沿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起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