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告王秀英,女,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前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