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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84号

姜先英与烟台市康惠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先英;烟台市康惠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84号原告姜先英,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步华锋,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康惠建筑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街道办事处埠岚社区。法定代表人于忠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先英与被告烟台市康惠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先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先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姜先英负担。

审判员  冀文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