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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976号

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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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76号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先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明琪,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执行人德阳立达矿冶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伍拾壹万圆正(小写:5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