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531号申请人北京东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翁玉生申请人北京东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