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189号
原告:黟县利红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经营者:胡利红,女,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代理人:徐一鸣,男,住址同上,系胡利红之夫。
被告:叶奕辉,男,住安徽省黟县。
第三人:夏跃朋,男,住安徽省黟县。
原告黟县利红装饰材料店因与被告叶奕辉、第三人夏跃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助理
审判员程会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黟县利红装饰材料店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黟县利红装饰材料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黟县利红装饰材料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