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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调确字第198号

杨月皎、张旋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月皎;张旋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调确字第198号申请人杨月皎,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申请人张旋旋,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5月8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张旋旋于2015年5月8日前赔偿杨月皎医药费、误工费共计1,500元;

二、申请人杨月皎与张旋旋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月皎与申请人张旋旋于2015年5月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