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94号
原告:马鞍山市雨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腊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籍总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金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雨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雨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雨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雨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雨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