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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138号

冀冰霞与董冰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冰霞,董冰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冀冰霞。被执行人董冰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冰霞与被执行人董冰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冀冰霞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强

审判员  石保亮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