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17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2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