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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6号

常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常某某,男,1978年9月24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4月4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光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