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赵进喜,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八组。被告杨丽娜,女,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喜诉被告杨丽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进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进喜负担。
审 判 长 袁幸福
审 判 员 曾照平
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