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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978号

赵进喜与杨丽娜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进喜,杨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78号原告赵进喜,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八组。被告杨丽娜,女,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黄寨镇黄寨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进喜诉被告杨丽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进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进喜负担。

审 判 长  袁幸福

审 判 员  曾照平

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