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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486号

雷俊荣抢劫、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486号罪犯雷俊荣,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沅县人,捕前住该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了(2008)镇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雷俊荣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刑期自2008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雷俊荣,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了(2009)普中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8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3月19日,罪犯雷俊荣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雷俊荣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2012年5月27日、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分别作出(2011)普中刑执字第266号、(2012)普中刑执字第321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568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雷俊荣共减刑4年零3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486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雷俊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雷俊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俊荣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雷俊荣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雷俊荣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雷俊荣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镇沅县者东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雷俊荣系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雷俊荣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雷俊荣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俊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天宏

审判员  张劲松

审判员  尚玉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