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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执字第137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在外地务工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05月13日在电话中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1)元坝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崇润

审 判 员  欧阳志

代理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京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