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在外地务工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05月13日在电话中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1)元坝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崇润
审 判 员 欧阳志
代理
审判员 刘玉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京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