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2号
原告:曹**,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美境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7号6栋一楼之一铺。经营者:杨华太。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美境眼镜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负担(已付)。
审判员 毛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