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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2号

曹霞与广州市越秀区美境眼镜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广州市越秀区美境眼镜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2号

原告:曹**,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美境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7号6栋一楼之一铺。经营者:杨华太。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美境眼镜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负担(已付)。

审判员 毛 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