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诉前保字第213号申请人王成国。被申请人国峰。
申请人王成国因与被申请人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鲁XXXX**号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赵玉花自愿以自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鲁XXXX**号车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光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