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周继才,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文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兴文,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向兴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出具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余款4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陶仕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