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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68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68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4月28日,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许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