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068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4月28日,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许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伟 来自: